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浅谈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笔者结合实践,对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略陈管见。
一、强调清偿债务的前置性
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既可以是货币,也可能是财物。审判实癫痫病治疗哪家医院专业践中,以共同财产中的货币偿还债务或以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同数量的财物偿还债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通常不会产生异议;而用共同财产中的财物折抵债务(货币或者其他财物),当事人与债权人往往会发生争议。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债权人只要求偿还本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容易达成一致意见;而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不合法,且债权人既要求偿哈市中亚医院勊癫还本金,还要求偿付利息、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的债务,当事人与债权人难免会出现矛盾分歧。羊角风怎么治比较好然而,由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夫妻双方,所以,债权人不是诉讼主体。为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除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剩余部分再行分割外,对清偿共同债务的方式,应当征求案外债权人的意见。当事人与债权人的意见一致的,应当即时履行完毕,并在法律文书的叙述事实部分予以说明,主文部分可不涉及;意见相悖时,法院可以进行诉讼外调解,以促使其自行和解。如果仍达不成和解协议,债权人以离婚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则应当中止离婚案件的审北京癫痫病的专科医院理,先行解决债务纠纷。
二、注意审查协议的合法性
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协议清偿,对共同财产协议分割。但近年来的审判实践表明:部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通过离婚协议,将共同财产明确全归一方所有,而将共同债务载明全由另一方清偿,致使债务人无务清偿的调解内容,因其违反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为逃避债务的履行恶意串通而达成的协议无效,法院可以决定再审,并可对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三、讲究判决内容治疗癫痫病医院哪家较好的科学性
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主文,对清偿共同债务责任癫痫大发作护理工作的确定,通常采用两种表达方法。一是概括式,即只载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二是列举式,即成都癫痫病专业医院有哪些欠某某多少债务,由谁在何时清偿,都一一表述。从审判实践看,概括式过于原则,双方责任不明。离婚后,不论债务数额大小,债权人起诉时都必须将原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法院对每一起与共同债务有关的案件都要重新确定原夫妻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清偿份额。列举式又过于具体,不便于离婚案件的及时审结。特别是对事实上存在,但离婚案件当事人未提供、法院未认定的共同债务,离婚后债权人索要困难。同时,因债权人不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对法院认定的债务数额及判决规定的偿付期限有异议,也不能上诉或申请再审。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判决规定的担清偿的责任,而具体清偿应当在离婚前或者离婚后,通过诉讼程序或非诉讼程序另行处理。
四、掌握清偿责任的灵活性
法院应当根据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清偿能力,明确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对清偿责任的确定,可根据当事人与债权人的特殊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结合分割共同财产灵活掌握。根据审判实践癫痫病专科医院哪家最好,当债权人是夫妻一方的近亲属或朋友时,可以适当多分割部分共同财产给这一方当事人,并由其单独清偿有关近亲属或朋友的债务。这样做有利于缓解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矛盾,便于债务的清偿。对购置特定物所负的共同债务,可将特定物分割给一方当事人;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共同债务,可将现存的生产场所、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折价分割给适合于继续经营的一方当事人;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可将共同财产折价分割给原告一方,由分割到上述财产的一方当事人单独清偿与其等值的债务,其余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再行确定。这样,不但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而且当离婚后取得上述财产的当事人拒绝还债,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即可对上述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从而能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